十八、雇主應於訓練計畫結訓日起三十日內,將下列資料函送分署審查,
經審查通過者,由分署將工作崗位訓練費款項撥付予雇主:
(一)申請核銷公文。
(二)核銷表件檢核表。
(三)請款領據及匯款帳戶資料。
(四)支出明細表。
(五)學員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
料表或其他足資證明投保之文件。
(六)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文件。
(七)學員出勤紀錄。
(八)訓練成果報告一份。
雇主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