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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8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第十六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公共工程從事營造技術工作總
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按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之公式計算。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增加外國技術人力
核配比率必要者,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工期及分級指標,應經公共工程之工程主辦機關(
構)及其上級機關認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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