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 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