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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23 日訂定)
第 18 條
申訴處理單位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參考該調查結果,作
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得提供雇主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定,申訴處理單位應有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出席者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作成決定。
雇主應於作成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該決定
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並提供申復救濟之方法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