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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8-1 條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伺服系統為滑塊等之減速或停止者,其伺服系統之機能
故障時,應具有可停止滑塊等作動之制動裝置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遇前項之制動發生異常時,滑塊等應停止動作,且具有操控
再起動操作亦無法使滑塊等起動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皮帶或鏈條驅動滑塊等作動者,具有可防止皮帶或鏈條
破損引發危險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伺服(servo )衝壓機械之停止機能。
三、導入伺服系統之衝壓機械,針對伺服機構用於減速或停止,應具備伺服系統故障
    時,另備有制動(剎車)之構造。並當發生制動(剎車)異常時,具有未排除異
    常前無法使滑塊等恢復作動之構造。
四、伺服衝壓機械之皮帶斷裂或鏈條脫落時,具有可防止引發危險之構造,爰增訂第
    三項相關規定,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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