伺服衝壓機械使用伺服系統為滑塊等之減速或停止者,其伺服系統之機能 故障時,應具有可停止滑塊等作動之制動裝置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遇前項之制動發生異常時,滑塊等應停止動作,且具有操控 再起動操作亦無法使滑塊等起動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皮帶或鏈條驅動滑塊等作動者,具有可防止皮帶或鏈條 破損引發危險之構造。
一、本條新增。 二、增列伺服(servo )衝壓機械之停止機能。 三、導入伺服系統之衝壓機械,針對伺服機構用於減速或停止,應具備伺服系統故障 時,另備有制動(剎車)之構造。並當發生制動(剎車)異常時,具有未排除異 常前無法使滑塊等恢復作動之構造。 四、伺服衝壓機械之皮帶斷裂或鏈條脫落時,具有可防止引發危險之構造,爰增訂第 三項相關規定,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