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建築物中熔融高熱物之處理設備,為避免引起水蒸汽爆炸,該建 築物應有地板面不積水及可以防止雨水由屋頂、牆壁、窗戶等滲入之構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