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 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 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國內發生以深水鑄造法從事鋁模澆注作業時,因冷卻系統異常致大量高 溫液態鋁湯與模具內冷卻水接觸,引起水蒸汽爆炸造成重大職業災害,考量金屬 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具有一定之危害風險,為防止類似勞工遭水蒸氣爆炸灼傷 、燙傷等職業災害,爰增訂本條規定,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