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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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81-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
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
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來國內發生以深水鑄造法從事鋁模澆注作業時,因冷卻系統異常致大量高
    溫液態鋁湯與模具內冷卻水接觸,引起水蒸汽爆炸造成重大職業災害,考量金屬
    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具有一定之危害風險,為防止類似勞工遭水蒸氣爆炸灼傷
    、燙傷等職業災害,爰增訂本條規定,以保障勞工作業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