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使勞工使用危險物從事作業前,應確認所使用物質之危險性,採取預 防之必要措施。 雇主對於化學製程所使用之原、物料及其反應產物,應分析評估其危害及 反應特性,並採取必要措施。
一、為避免因化學失控反應造成之危害,增列第二項。 二、某公司之批式反應爆炸案,以實驗室、實驗工廠之化學計量放大至現場試車,由 於未考量反應(熱分解)速率及攪拌動力等因素,至槽內溫度、壓力急速上升發 生失控反應。鑑於某化工公司等批式製程發生爆炸造成重大傷亡,針對批式製程 之原料及反應特性規範雇主應有相當之防災措施,以求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