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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187 條
從事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之修理或清掃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
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之氣體等防止危險措施後為之,且於其修理或
清掃終了後,未確認該設施可正常安全運轉前,不得從事消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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