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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19 條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所
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兼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為因應勞工保險業務之需要,得報經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設各種委員會以供
諮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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