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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9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研議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二、各種會議之出席及主持。
三、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四、各單位工作之協調、監督及指導。
五、新聞發布及傳播媒體之聯繫。
六、國會聯絡事項。
七、局長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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