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之候補理事、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限。 工會依前項規定遞補理事、監事後,仍不足工會章程所定理事、監事會議 召開之法定人數時,應就缺額部分進行補選,以補足原任者未滿之任期為 限。
一、現行條文第十九條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二十條酌作文字修正,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