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 ;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