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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19 條
勞工於同一事業單位或同一雇主所屬不同事業場所工作時,應將在各該場
所之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事業場所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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