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外國籍員工,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准從事工作者。 二、依法規准予從事工作者。 投保單位為前項第一款之勞工加保時,應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證 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