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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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管制性化學品如下:
一、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中,經中央主管機關評估具高度暴露風險
    者。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勞工公約及日、韓、澳、歐盟等國作法,針對引起致癌、生殖細胞致突
    變和生殖毒性化學品(CMR:carcinogenic,mutagenic or toxic 
    forreproduction)等高度關注物質(SVHC:substanceof very high concern)
    ,並具有高暴露風險者,均限制管制為不得製造、輸入、供應或供工作者處置、
    使用。故藉由本細則第二十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報請備查資料,依其危害性
    及運作量與暴露資訊,評估其可能勞工暴露風險,進而指定公告者為本法所稱之
    管制性化學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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