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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3 年 06 月 25 日修正)
第 19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粉塵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粉塵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
    果及粉塵狀況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二、預防粉塵危害之必要注意事項,應通告全體有關勞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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