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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修正)
第 19 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阻擋裝置,依下列規定:
一、機械性阻擋裝置,應有充分之強度。
二、電氣性阻擋裝置之動作回路,應與控制機器人之程式回路分別設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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