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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第 19 條
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
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
動作之構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快速停止機構是檢出危險或異常時,自動停止滑塊運轉之機構。
三、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指在光電式安全裝置、安全一行程按鈕、或誤送
    料檢測裝置等檢出異常時,為保護作業人員,利用電氣系統自動脫離離合器而使
    衝壓機械快速停止之機構。該機構之停止裝置難以附在確動式離合器(positive
    clutch),而僅能附屬於摩擦式離合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