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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第 19 條
檢定機構對於型式檢定業務相關文件資料,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傳送
電子檔案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檔案資料庫或其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前項應傳送之業務文件,其電子檔案範圍及檔案格式等事項,依中央主管
機關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