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醫療機構對於勞工健康檢查之結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 方式及期限,辦理通報。
配合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醫療機構對於健康檢查之結果,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 規定修正。至其通報之內容、方式及期限等將另予指定公告。
條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