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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9 條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前條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課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職業訓練時,應安排適當時數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含教導其安全作
業方法、安全作業標準、安全衛生紀律等,以增進勞工之安全衛生意識,防止職業災
害再度發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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