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修正)
第 19 條
職業疾病鑑定委員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會同勞動檢查員至勞工工作場所檢
查時,應將檢查目的告知勞工、事業單位之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本人或代
表會同在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