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第 19 條
檢驗人員實施檢驗時,應依左列程序:
一、出示檢驗機構所發之人員證明文件。
二、向受檢單位說明檢驗方法,並應請其指派適當人員會同檢驗。
三、查驗有關資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