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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第 19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
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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