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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作業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第 19 條
同一職類有二個以上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共同辦理測試時,應由負責協調之
單位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下列事項:
一、劃一場地、機具與設備。
二、齊一測試材料之品質與規格。
三、統一評審標準及執行尺度。
四、測試開始與截止日期。
五、試題疑義之處理。
六、監評人員遴聘標準。
七、其他有關行政試務事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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