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輔導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就業,得推介其參加職業 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其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未具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推 介就業,以充分運用人力資源,減少國民失業。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