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雇主應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 理,並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第十二條後段有關申訴人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雇主亦對申訴人為適 當懲戒或處理之規定,移列於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六目規定。 三、另,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定明性騷擾行為經查證屬實,雇主應按中央 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及方式,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