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 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 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半數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