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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英
第 19 條
申請前條津貼者,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第五條規定之文件。 二、津貼申請書。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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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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