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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1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核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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