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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義務勞動法
(民國 68 年 11 月 19 日廢止)
第 1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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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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