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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19 條
技能檢定分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或電腦線上之測驗題方式,必要時得採其他方式代替之。
學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計算,六十分為及格。
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為原則,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電腦測試。
二、模擬機具測試。
三、擬真系統測試。
四、筆試非測驗題方式。
五、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方式。
前項術科測試成績採百分法或及格與不及格法評定之,採百分法者,以六
十分為及格。
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及格標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一、因應職類多樣性,術科測試原則採實作方式辦理,不宜採實作方式者,得採筆試
    非測驗題方式,惟因應產業科技不斷創新,相關機具設備朝向自動化、資訊化及
    系統化邁進,為使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辦理方式同步產業發展趨勢,於考量場地機
    具設備建置便利性,並兼顧檢定信(效)度等前提下,明定術科測試必要時,可
    採電腦測試、模擬機具、擬真系統或其他配合科技發展、職類特性之測試方式,
    爰配合修正第三項規定。
二、原第三項後段規定移列至第四項規定,並增列「前項」文字;第四項移列第五項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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