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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前條之雇主聘僱外國人,其申請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單、雙座駕駛員機種,雇主指派任一飛航任務,第一年許可全由外籍
    駕駛員擔任;第二年起雙座駕駛員機種至少一人,應由本國籍駕駛員
    擔任。
二、單座駕駛員機種,自第二年起該機種飛行總時數二分之一以上,應由
    本國籍駕駛員擔任飛行操作。但工作性質及技能特殊,經中央主管機
    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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