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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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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閱卷應繳納之費用,以每小時為單位計算,一小時收取新臺幣一百
      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閱卷申請人使用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設備或材料以抄錄、攝影或複
      印卷宗資料者,本部及所屬各機關應依附表一所訂閱卷收費標準表
      收費。
      前二項收費,閱卷人應於閱卷前預繳新臺幣二百元;閱卷後再依應
      收費用計算,多退少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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