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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9 條
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居留證
統一證號有變更或錯誤時,雇主或委任單位應即填具勞工資料變更申請書
,並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有關證件,送勞保局辦理變更。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得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被保險人變更資
料或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配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三款新增受委任工作者為自願適
用勞工退休金對象,爰修正相關身分變更資料提送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7 月 29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勞保局辦理提繳實務作業,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之姓名、出生日期及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如經查明相關機關登記資料(例:內政部之戶政資料)有變更紀錄
    ,則依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以維護渠等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資料之正確性,爰
    酌修第二項文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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