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核定計畫經費乘 以百分之四計算。 直轄市政府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 轄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一計算。 各部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相關工作,其業務執行費依轄 區內核定計畫經費乘以百分之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