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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9 條
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
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二款者,
此值為一.三五以上;同條第三款者,此值為一.二以上。
S=Ms/Mo ,式中之 S、Ms  及 Mo 分別表示下列之值:
S :安定度。
Ms:安定力矩 (牛頓公分) 。
Mo:反轉力矩 (牛頓公分) 。
前項安定度應以結構部分之安定度最為不利之狀態下計算;軌道式吊籠應
將軌道等之固定效果納入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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