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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19
十九、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告知本會及承貸金融機構:
  (一)受補貼期間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未於所創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四)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因怠
      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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