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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19
十九、貸款人積欠貸款本金達六個月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停止申請撥付
      補貼息。於貸款人清償積欠本金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恢復補貼。
      積欠期間仍不予補貼,已撥補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回
      返還之。
      貸款人逾期繳款連續未達六個月即予清償,並恢復正常繳款者,得
      視同正常戶處理,仍予利息補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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