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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8 年 06 月 28 日廢止)
第 19 條
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氣體容積積達每日三十立方公尺以上(在溫
度攝氏零度錶壓力每平方公分零公斤之狀態換算)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或每日使用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以上之冷凍壓縮氣體(或液化高壓氣體)
製造設備均應依左列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一、可燃性氣體及有毒性氣體之製造、儲存設備應依附表一規定與第一種
    保護物保持L以上之距離,與第二種保護物保持L 以上之距離。
二、氧氣之製造、儲存設備應依附表一規定與第一種保護物保持L以上
    之距離,與第二種保護物保持L以上之距離。
三、其他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設備應依附表一規定與第一種保護物保持L
    以上之距離,與第二種保護物保持L以上之距離。
四、新設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應設置於工業區、特定工業區、效區旱林
    地,並需確保規定之安全距離。

附表一:高壓氣體製造設備對外應保持之安全距離
    ┌───┬──────┬─────────┐
    │L \X │0≦X<10,000│10,000≦X<52,500 │
    ├───┼──────┼─────────┤
    │      │      ˍ    │      ˍˍˍˍˍ  │
    │  L│  12 2    │3/25 X+10,000  │
    ├───┼──────┼─────────┤
    │      │      ˍ    │      ˍˍˍˍˍ  │
    │  L│   8 2    │2/25 X+10,000  │
    ├───┼──────┼─────────┤
    │      │      ˍ    │      ˍˍˍˍˍ  │
    │  L│16/3 2    │4/75 X+10,000  │
    ├───┼──────┼─────────┤
    │      │      ˍ    │       ˍˍˍˍˍ │
    │  L│32/9 2    │8/225 X+10,000 │
    └───┴──────┴─────────┘
    ┌───┬─────────┬──────┐
    │L\X│52,500≦X<990,000│ 990,000≦X │
    ├───┼─────────┼──────┤
    │      │30,但可燃性氣體之│30,但可燃性│
    │  L│低溫儲槽為        │氣體之低溫儲│
    │      │      ˍˍˍˍˍ  │槽為 120    │
    │      │3/25 X+10,000  │            │
    ├───┼─────────┼──────┤
    │      │20,但可然性氣體之│20,但可燃性│
    │  L│低溫儲槽為        │氣體之低溫儲│
    │      │      ˍˍˍˍˍ  │槽為 80     │
    │      │2/25 X+10,000  │            │
    ├───┼─────────┼──────┤
    │      │       1          │     1      │
    │  L│   13 ──        │ 13 ──    │
    │      │       3          │     3      │
    ├───┼─────────┼──────┤
    │      │       8          │     8      │
    │  L│    8 ──        │  8 ──    │
    │      │       9          │     9      │
    └───┴─────────┴──────┘
    備註:X為儲存能力(單位:壓力氣體為立方公尺,液化氣體為公
          斤)或處理能力(單位為立方公尺)。L為應保持之安全距
          離,單位為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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