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 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全資料表 及其保留揭示之資訊,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不得拒絕。 前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有保密之義務。
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醫師為執行職業傷病認定等調查業務需要時,事業單位應 配合提供危害物質成分等相關資訊。
一、條次變更。 二、為強化危害性化學品於發生災害時之緊急應變處理及搶救需求,增列緊急應變人 員及於緊急醫療及搶救需要時,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應提 供安全資料表保留揭示之資訊,以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 三、增列第二項取得商品營業秘密者應有保密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