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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提升在職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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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課程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
        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
        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三)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訓練單位,每次申請最多核
        定六班次訓練補助。未通過或未接受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者(包含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核未通
        過、亦未重新接受評核通過者),在通過 TTQS 評核前,全年度
        內最多核定二班次訓練補助。
  (四)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會員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實際辦訓單位
        是否通過 TTQS 評核作為核定班次之基準。如其有自辦訓練班次
        ,仍受前揭規範之拘束,且代轉班次與自辦班次之核定班次分別
        計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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