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訓練單位所提訓練計畫課程審查方式如下:
(一)初審由職訓中心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審查小
組由各職訓中心遴聘之,其中三人須為外聘委員)。
(二)複審由本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共五人(其中三人須
為外聘委員)召開複審會議。
(三)通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之訓練單位,每次申請最多核
定六班次訓練補助。未通過或未接受過本局九十六年以後 TTQS
評核者(包含曾參與九十六年度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經評核未通
過、亦未重新接受評核通過者),在通過 TTQS 評核前,全年度
內最多核定二班次訓練補助。
(四)縣市級以上總工會代轉會員工會之訓練計畫時,以實際辦訓單位
是否通過 TTQS 評核作為核定班次之基準。如其有自辦訓練班次
,仍受前揭規範之拘束,且代轉班次與自辦班次之核定班次分別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