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審查通過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廢止或撤銷其審查通過之 處分: (一)申請績效審查時所檢附之文件或證明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等 情事。 (二)有前點之情形,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 (三)未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 (四)拒絕或未能配合定期或不定期臨場訪視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