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地方政府應於訓練計畫執行期間查核其補助或委託案件之執行情形 ,並採不定期、不預告方式進行實地查核,且至少查核一次,並填 具查核紀錄表(如附表十八)。 地方政府於訓練單位實地查訪時,應一併瞭解學員之到課情形,並 以電話隨機抽訪,每訓練單位之應抽訪人數應達訓練學員總人數百 分之五以上;應抽訪人數未達二人者,至少抽訪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