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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19
十九、失業之新住民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
      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前項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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