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失業之新住民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 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全額補助訓練費用 ;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 前項所定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訓練四日以上。 (三)每日訓練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