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本計畫訓練補助費採一次請領方式辦理,經職訓中心審核通過,撥
付予申請單位;訓練津貼採分批請領方式辦理,經職訓中心審核通
過,核撥至參訓人員個人帳戶,且至遲均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出請領。
前項訓練補助費請領之時程,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竣後,配合訓練
津貼請領時程辦理。訓練津貼分批請領之時程,應分別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九月、十一月之二十五日起至三十日前(遇星期日
、國定假日順延一日),請領參訓人員累計至前一月底為止之訓練
津貼;逾期者,須俟下一批次請領時程再行請領,至遲仍不得逾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