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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加值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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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計畫訓練補助費採一次請領方式辦理,經職訓中心審核通過,撥
      付予申請單位;訓練津貼採分批請領方式辦理,經職訓中心審核通
      過,核撥至參訓人員個人帳戶,且至遲均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三十日前提出請領。
      前項訓練補助費請領之時程,應於訓練計畫辦理完竣後,配合訓練
      津貼請領時程辦理。訓練津貼分批請領之時程,應分別於中華民國
      九十八年六月、九月、十一月之二十五日起至三十日前(遇星期日
      、國定假日順延一日),請領參訓人員累計至前一月底為止之訓練
      津貼;逾期者,須俟下一批次請領時程再行請領,至遲仍不得逾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請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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