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本 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 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合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