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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19
十九、受評單位不服第十三點初評、複評,第十四點等級評定及前點重新
      評鑑結果,得於評鑑結果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以書面
      向評鑑機構辦理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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