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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 (民國 99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19
十九、申請單位應於各該班次結訓後一個月內檢具收(領)據或發票、訓
      練計畫經費表、學員名冊、學員簽到(退)表、成績考核表、經費
      分攤表等文件向設立所在地之職訓中心申請辦理核銷。職訓中心應
      於完成學員勞保加保資料比對後逕行辦理撥付。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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