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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貸款申請案件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
額者,本部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貸款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
商處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貸款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於撥貸前仍須由承貸金融機構查證申請人票債信
    及申請人事業停歇業及變更負責人情形,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審查通過後至撥貸
    前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者,得運用本條協調機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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