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貸款申請案件經審查會審查通過後,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 額者,本部得邀集承貸金融機構、信保基金及貸款人召開協調會議共同協 商處理。
一、本條新增。 二、本貸款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於撥貸前仍須由承貸金融機構查證申請人票債信 及申請人事業停歇業及變更負責人情形,為維護申請人權益,審查通過後至撥貸 前遭承貸金融機構退回或調整貸款金額者,得運用本條協調機制。